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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与经济补偿金
 
 

    有单位问:我单位已经依照法律规定为农民工缴纳了全部社会保险,在单位与他们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这些农民工可以依照规定申请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和一次性生活补助费,那么我单位还用支付他们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吗?
    要回答上面的问题,只需要把社会保险与经济补偿金做一下比较,结论就会比较明晰了。
    第一、两者的法律性质及制定目的不同。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它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当劳动者因年老、患病、生育、伤残、死亡及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时,能够从国家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给劳动者一次性的经济补偿。它是用人单位在无法定原因(此“法定原因”主要指《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下同)的情况下,提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要付出的一种代价。制定经济补偿金的目的首先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利益,避免可能出现的失业期间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生活困难;另外也可以从经济方面起到制约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促进和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二、两者的领取条件及办理手续不同。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第九条及十三条的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只有在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才可以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和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根据《关于<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的规定,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农民工才能在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费。经济补偿金则是用人单位在没有法定事由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适用。并且只要符合支付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当在解除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时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而无须农民工履行任何手续。
    第三、支付的标准不同。农民合同制职工可以享受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个人帐户存储额及利息一次性全额支付给本人。第二部分是坟基墨过缴费年限,年(按满12个月计),以此为基数,增发0.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并计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数。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标准则是连续缴费每满一年,按照120元的偿金则是按照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并依照劳动者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来支付。但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两种情况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另外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除双方协商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两种情况外,若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要以企业月平均工资为标准。
    第四、资金的来源及支付主体不同。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实行多渠道筹集,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都要承担一定的社会保险费用。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参统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通过银行划拨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本人。也就是说,养老保险待遇和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支付主体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国家)。而经济补偿金的资金来源是单一的,完全由用人单位自有资金负担。支付主体也是用人单位。
    第五、救济措施不同。如果符合领取条件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按照规定支付给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和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农民工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没有支付给农民工经济补偿金,农民工的救济途径首先是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社会保险与经济补偿金完全是一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性质和作用。因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以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为由拒发养老保险待遇和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用人单位也不能以农民工已经领补偿金。
    所以,本文案例中的用人单位虽然已经为农民工缴纳了社会保险,但是也不能因此免除它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需承担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大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科  曹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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